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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闸阀生产厂家资质

2023-04-21
广东河池市
价格面议

闸阀生产厂家资质手动控制装置 检验要求: 1)能通过手动控制装置控制防火卷帘执行上升、停止、下降动作。

2)应有表示操作方向的标志。

3)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操作的措施。

4)如*防应急按钮,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对其进行误操作的措施。

类别:1)A类;2)、3)、4)B类 4.13.3.6  控制器整机性能 4.13.3.6.1  控制器基本功能 检验要求: 1)能为与其相连且要求其供电的部件供电。

2)能接收防火卷帘限位器的反馈信号,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并发出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

3)能接收来自与其相连的联动设备的半降、全降信号,在3s内发出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并发出卷帘动作声、光指示信号。

4)应能向消防控制中心发送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的火灾报警信号和防火卷帘的关闭(状态)信号。

5)控制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a)控制器的主电源掉电; b)当卷门机采用三相电源时,电源缺相,错相; c)控制器与速放控制装置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d)火灾探测器组故障; e)备用电源与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f)备用电源故障; g)防火卷帘门发生超越上限位(正卷)或超越下限位(反卷)。

6)现场手动控制装置、与控制器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优先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类别:1)~6)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3.3.6.2  疏散通道上的卷帘控制要求 检验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控制器应设具有同样优先级的两套手动控制装置,且内外两侧分别设置。

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动作后,控制卷帘下降至中限位(距地或楼面1.8m±0.1m)。

3)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组的感温火灾探测器动作后,控制卷帘下降到底。

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4.13.3.6.3  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要求 检验要求: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与其相关的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类别:A类 4.13.3.6.4  急停控制 检验要求: 1)在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过程中,通过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够优先插入急停操作,防火卷帘急停延时30s~300s,输出控制信号控制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至下限位置。

2)急停时卷帘处于中限位以下位置,应首先自动控制防火卷帘升至中限位置(距地或楼面1.8m±0.1m)后延时30s~300s后,再下降到底,并能重复进行。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秒表、0m~5m钢卷尺 4.13.3.6.5  速放控制装置 检验要求: 1)控制器应能控制速放控制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程,开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控制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留。

2)在卷门机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在控制器的控制下由控制器供电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实现防火卷帘自重下降,并可在中限位置使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延时时间在30s~300s之间可调,延时结束后再次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在防火卷帘到达下限位置时停止速放控制装置。

在卷门机电源和控制器主电源都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器应能够在备用电源的支持下完成上述功能。

类别:1)、2)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3.3.6.6  复位、消音与自检按钮 检验要求: 1)单体式控制器应在其内部设有复位按钮,分体式控制器应在其手动控制装置内部设有复位按钮。

2)控制器应有消音功能。

3)控制器应能对音响部件及其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控制器执行自检时不应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类别:1)、2)、3)B类 4.14  消防电梯 4.14.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4.2  消防控制室控制电梯功能试验 检验要求: 联动控制的电梯,消防控制室手动和自动控制回落首层,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类别:A类 4.14.3  消防电梯功能试验 检验要求: 1)首层的消防电梯迫降按钮,应用透明罩保护,当触发按钮时,能控制电梯下降至首层,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控制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2)轿厢内的*对讲电话应正常。

3)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s。

类别:1)、3)A类;2)B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15.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1)各设备和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法定市场准入的证明文件。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部位及探测器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类别:1)、2)A类 4.15.2  通用要求     检验要求: 1)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2)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3)监控设备主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接线端子应有护罩,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清晰标注。

检验类别:1)、2)、3)A类;4)B类 4.15.3  监控设备功能     检验要求: 1)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3)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坚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4)监控设备应能对设备进行功能自检。

5)系统应能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

6)监控设备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7)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8)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

9)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类别:1)~6)、8)、9)A类;7)C类 检验器具:自耦调压器、交流稳压电源、数字万用表、秒表 4.15.4  电气火灾探测器 4.15.4.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检验要求: 1)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和自检功能。

2)当被保护电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

3)探测器报警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检验类别:1)、2)、3)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5.4.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检验要求: 1)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和自检功能。

2)探测器的报警值应设定在55℃~140℃的范围内。

3)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

4)探测器报警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检验类别:1)~4)A类 检验器具:秒表 4.15.5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 检验要求: 1)准确报出报警地址。

2)能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检验类别:1)2)A类 4.16  灭火器的设置 4.16.1  一般要求     检验要求: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

类别:A类 4.16.2  外观要求 检验要求: 1)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

2)筒体应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

3)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组件应齐全完好。

4)灭火器的型号标识应清晰、完整。

5)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

类别:1)A类;3)、5)B类;2、4)C类 4.16.3  灭火器的设置 检验要求: 1)灭火器的选型、数量及放置地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2)灭火器的摆放应牢固,其铭牌应朝外。

3)手提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具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08m。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场所,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类别:1)A类;2)、3)、4)C类 检验器具:0m~5m钢卷尺 5  检验规则 5.1抽样比例、数量和方法 抽样检验项目的抽样比例和数量按表4规定,除表4规定外,其余的检验项目均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层随机抽样。

5.2  判定原则 5.2.1 本标准根据功能划分为十六个单系统,其中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消防供水系统(4.2)、消火栓、消防炮系统(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4)、固定泡沫灭火系统(4.5)、气体灭火系统(4.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4.7)、机械排烟系统(4.8)、挡烟垂壁(4.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4.10)、消防应急广播系统(4.11)、消防电话系统(4.12)、防火分隔设施(4.13)、消防电梯(4.1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15)、灭火器的设置(4.16)。

5.2.2  单系统判定时,当A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为0,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C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30%,则单系统判定为合格。

5.2.3  整体工程判定时,当整体工程所有A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为0,所有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所有C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30%,且整体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消防泡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单系统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则整体工程判为合格。

5.2.4  对于初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对不合格项目按表4规定的抽样数量加倍抽样进行补充检验。

如补充检验合格,则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对于补充检验仍不合格的工程,整改完毕后进入重新检验程序。

                                              设备知识培训讲义(容器、换热器、管道、阀门) ------本讲义内容主要摘自“神华煤制油培训教材”                    腾龙芳烃公司工务部曾迎春                                                                  2007.4 提纲:第1节   压力容器管理基本知识 第2节   石化厂换热器型号的表示方法 第3节   高压换热器 第4节   管壳式换热器经济性 第5节   管  道 第6节   阀门的分类及用途 第7节 阀门产品牌号的表示方法 附件A、腾龙PX项目设备主要用材 附件B、腾龙PX项目主要设备规格及制造商 第1节:压力容器管理基本知识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的适用范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明确规定: 1.《容规》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 2. 下列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时要执行《容规》的规定:   (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容规》还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容规》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个法兰密封面、*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5. 《容规》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超高压容器。

   ⑵ 各类气瓶。

   ⑶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⑷ 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⑸ 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⑹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⑺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二、《容规》中有关压力容器的划分规定:    《容规》将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注2)  (4) 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1条规定的除外):    (1) 中压容器;    (2) 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 低压容器为*类压力容器(第1条、第2条规定的除外)。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的规定: 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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